鄧炳強去信《明報》 批評陳景祥就《立場》案所作評論文章觀點錯誤

就《明報》於昨日(4日)刊登傳媒人陳景祥對《立場新聞》案的評論,聲稱煽動罪對新聞界會造成相當大壓力,裁決或令媒體因受訪者言論而承擔責任,擔心新聞界的監督、揭露、制衡角色逐漸消失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去信《明報》總編輯,指特區政府不認同文章內容,又指文章部分內容和觀點錯誤,須「以正視聽」。

鄧炳強去信《明報》批評陳景祥評論文章觀點錯誤。(資料圖片)
鄧炳強去信《明報》批評陳景祥評論文章觀點錯誤。(資料圖片)

鄧炳強在信中表示,特區政府多次強調,與其他司法地區一樣,所有人包括傳媒對政府提出的意見或批評只要是依法並基於事實,都「完全沒有問題」,亦受到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的保護。根據該條款,指出政府措施、憲制、法例或司法上的錯誤,目的在於矯正錯誤或缺點,並不構成煽動意圖。而新聞和言論自由受基本法、《香港人權法案》所保障。香港國安法和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。

他指出,一些備受市民關注的議題,例如都市固體廢物徵費,公民、經濟及近日關於性教育教材的爭議等,社會各界在客觀理性的基礎下,自由發表不同觀點和意見,香港市民一如既往,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,可以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。而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,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,只要不違法,傳媒評論及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。

鄧炳強表示,法庭在《立場新聞》案裁決理由詳細分析了傳媒的職責和責任,其中特別指出,根據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19(3)條,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及執行「特別責任和義務」,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。

鄧炳強指,陳景祥文章中提出的問題及論述,都是基於對區域法院裁決理由的片面理解,並沒有準確地反映香港法院在多宗案件判決中確立的法律原則,也無視香港過去經歷的國家安全風險,並就此作出三點解說。

第一,就如何界定刊物的煽動意圖,鄧炳強解釋,有煽動意圖的文章與一篇只是作出客觀分析及批評的文章(即使可能包含較尖銳的言詞)會有明顯分別,法庭亦已就煽動意圖在多宗案例作出清晰界定。在立場案中法庭在裁決理由中仔細分析每篇涉案文章,並給予詳細理由説明為何裁定當中11篇文章具有煽動意圖,而證據不足以證明另外6篇文章具有煽動意圖。

他續指,法庭於裁決理由中清楚指出,《立場新聞》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,在「反修例」期間更成為抺黑和中傷政府的工具。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,攻擊《香港國安法》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;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;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。

第二,就煽動罪是否必須具煽動暴力的意圖,他指,過去幾年的事實證明,煽動對政權機關憎恨和煽惑市民不守法的行為、言論、文字或刊物,可以嚴重危害國家安全。他形容這些具煽動意圖的言行,雖然未必每一次都涉及直接煽惑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擾亂公共秩序,但卻持續影響和激起市民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權機關的仇恨,削弱市民的法治觀念和守法意識,最終引發大規模暴亂,導致社會經歷長時間的動盪和不穩。「大家都不應忘記2019年港版『顔色革命』的慘痛經歷」。

第三,只要傳媒守法,按「負責任新聞作業」原則真誠地行事,以準確事實為基礎,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,是不須擔心誤墮法網。而在立場案中,法庭沒有要求「媒體和編輯須為受訪者承擔負責」,法庭是經小心考慮和分析案中的證據和相關的事實背景後,裁定兩名涉案總編輯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,提供發布平台,意圖煽動憎恨政府及司法。

鄧炳強指出,期望社會大眾、特別是傳媒人士和肩負培育傳媒新血者,在解讀法庭就不同案件的判詞時,能夠在作出相關報導或評論前,先細心閱讀並作深入理解,以確保向公眾和學生提供的,是事實和正確資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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